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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婚姻家庭行为?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量:0

婚姻和家庭需要悉心经营和维护的,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也是每个人生活当中的重要部分,但与此同时婚姻家庭关系也要面临很多问题,甚至包括外界的威胁。

 

如果遇到外源性的对婚姻家庭的破坏,就需要当事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几种模式,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捍卫合法权益的方法,帮助大家面对婚姻当中的风险。

 

一、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有哪几种?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我国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知支付抚养费、赡养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每个家庭成员在作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时也是独立的个体,其合法权益也在家庭当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是针对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的;还包括破坏我国规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同时登记两段婚姻关系、逃避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等。

 

当然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多样化的,主要可以通过行为侵犯的法益来进行判断。

 

二、破坏婚姻家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种行为模式就构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性权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财产性利益的,需要对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额财产赠与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应对价的除外。

 

同时,无处分权人或处分权存在瑕疵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婚外情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因此是无法受到保护的,需要为相应的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付出代价。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坏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坏时,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如果对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离婚诉讼。

 

其次,如果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并因该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而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几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补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体现,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会受到惩罚、需要付出代价,受害者也要学会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保护自己。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和烦恼,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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